本院受理的被申请人潍坊市明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山东拓思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9月9日作出裁定,冻结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9万元,现申请人已将29万元存入高密市人民法院账号,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银行存款29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