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潍坊市明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拓思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17年9月9日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9万元,申请人、被申请人现已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万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