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仁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拓思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潍坊市明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民辖终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拓思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市明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山东拓思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市明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5民初49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拓思德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法院确定管辖时依据的合同系伪造,不能根据伪造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在被上诉人提起诉讼所依据的2017年8月25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本合同执行引起的争端,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需方所在地法院裁决”,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被上诉人作为合同的需方,其住所地位于山东省高密市,高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采购合同》系伪造,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斌
审判员*峰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