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森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托普迈斯悬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执保322号
申请人:江苏托普迈斯悬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东方东路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ELQLXM。
法定代表人:徐忠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森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07号A2栋1801-18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6226XH。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
申请人江苏托普迈斯悬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森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37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森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37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39元,由申请人江苏托普迈斯悬浮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冬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