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1120江苏托普迈斯悬浮科技有限公司与森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1120号
原告:江苏托普迈斯悬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东方东路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ELQLXM。
法定代表人:徐忠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轩,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悦,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森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07号A2栋1801-18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6226XH。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
原告江苏托普迈斯悬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森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托普迈斯悬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5元,保全费2539元,合计6144元,由原告江苏托普迈斯悬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冬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