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执保32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托普迈斯悬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东方东路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ELQLXM。
法定代表人:徐忠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森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607号A2栋1801-18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6226XH。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托普迈斯悬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森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2021)苏0492执保32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37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森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37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冬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