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翼艳翔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40财保10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翼艳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春花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0605045429。
法定代表人:庄翔,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070N。
法定代表人:刘定国,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翼艳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年5月5日作出(2019)渝0240民初1657号民事裁定和(2019)渝0240执保7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重庆市石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到期债权225万元。冻结期限二年。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翼艳翔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翼艳翔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志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喻传蔚
书 记 员 马羽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