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占领、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425民初3471号
原告:**,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占领,男,1974年9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组织机构代码17005107-0。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经理。
原告**诉被告*占领、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诸被告支付**工程款51272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诸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份,**作为实际施工人,接受*占领的施工任务,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总发包方平顶山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南省郏县高新技术分公司液压支架项目中的油缸车间项目生产辅房部分进行外墙保温施工,工程量为754平方米,单价68元/㎡,施工完毕验收合格交付后,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占领一直拖欠工程款,**无奈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信息应当明确。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信息不明,无法确定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身份,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对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占领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车顺超
审 判 员  *雪云
人民陪审员  叶阳浩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四
书 记 员  张少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