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恢14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0983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5民初7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10000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未果,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作财产申报。
在执行中,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同时进行了传统调查,亦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5破申296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310000元及利息、**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李 红
审 判 员 蒋 曼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彬
书 记 员 卓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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