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236执恢98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 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执行人: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现重庆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0983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6民初4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自行申报债权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奉节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6执恢98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自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逾期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邱 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杨 静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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