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清申3号
申请人:重庆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号国汇中心47-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00983L。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奇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智云大道1580号5幢4**5-1-自编号3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WETA7Y。
法定代表人:**。
2021年1月18日,重庆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以重庆奇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散后未成立清算组为由,申请对重庆奇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本案审查过程中,重庆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对重庆奇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陈 唤 忠
审 判 员 上***
审 判 员 谭 学 兰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 思 静
书 记 员 黎 春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