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3民初396号 原告:重庆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鱼轻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桥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