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民终1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鱼轻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17)川1823民初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接到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程 娟
书 记 员 袁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