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16900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被告:重庆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鱼轻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0983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864001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升公司”)、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鹏升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2.判令被告鹏升公司向原告退还保证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判令被告俊翔公司在被告鹏升公司承担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及理由:被告鹏升公司承包被告俊翔公司巴南区鱼洞棚户区改造工程并签订合同,其后,原告与被告鹏升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鹏升公司上述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施工。工程竣工结算后,被告鹏升公司未予支付工程款,同时未退还保证金,原告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另查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1日依据申请人重庆***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重庆鹏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院受理本案时间在被告鹏升公司破产清算案受理之后,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姚 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