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51执2572号
移送执行部门: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被执行人: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鱼轻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0983L。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51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向本院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交纳诉讼费3240元,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0年8月6日、10月1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到被执行人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执行财产;
4、本院无被执行人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
5、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以及将被执行人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3240元,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鹏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51执25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尹 杰
审判员 周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柏原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