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申23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长乐社区长弄口。
法定代表人:余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翔,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丽云,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游锦盛茶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东聚路2号(浙江金久机械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志,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思,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龙游锦盛茶叶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游锦盛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浙民终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丰公司申请再审称,被诉侵权产品中前后U形槽锅系重叠式焊接于一块支撑板上,这种连接方式既不同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谓的“搭接”,支撑板的结构和作用也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间隔板”,被诉侵权产品的这种机构使得其在连续作业受热膨胀时会产生变形鼓包,不具备涉案专利的技术效果。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综上,***丰公司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龙游锦盛公司辩称,安吉龙丰公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8年3月9日,案外人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无效宣告审查过程中,龙游锦盛公司主动修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将原权利要求1删除,原权利要求2变为权利要求1。2018年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基于龙游锦盛公司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做出第36307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该决定现已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龙游锦盛公司在一、二审诉讼期间主张的原权利要求1的记载,每只分体锅的两端面上各设置一块间隔板,分体锅之间为搭接关系。根据说明书的记载,“(现有技术)锅体在受热膨胀且连续作业状态下,一直存在长度向下坠弯曲变形,宽度向出现鼓形块的问题”,“(本专利)分体锅…关节式搭接可迅速消化膨胀量,各段分配后对锅体的整体影响相对减少,避免了整体式锅体因来不及消化膨胀量而出现下坠变形弯曲现象。”
通过阅读说明书和附图,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是为了在不缩短多槽锅整体长度的前提下,避免因锅体过长而出现受热变形膨胀、影响锅体的功效和寿命。为达到这一技术效果,涉案专利将多槽锅划分出至少两只以上的“分体锅”,并将不同分体锅以“关节式搭接”相连接,相互独立的活动式连接为削减热膨胀量提供了空间。
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前后U形槽板交叠焊接于同一块具有U形槽口的板,不能直接发生位移,该连接方式是否属于原权利要求1中的“关节式搭接”,以及消解热膨胀量的效果也有待进一步印证。因此,二审法院应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对原权利要求1中的相关技术特征做出符合发明目的的解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剑
审 判 员 吴 蓉
审 判 员 佟 姝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马云鹏
书 记 员 焦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