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卓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原审被告某某、南京卓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10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83490580XH,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
主要负责人:娄伟民,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恒量(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慧,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原审被告:南京卓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339357973E,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东庐村工具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香明,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卓优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7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与***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钱发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查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