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02民初6878号
原告:山西斯恩特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中州电气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斯恩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州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斯恩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斯恩特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斯恩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97元,减半收取计4699元,由原告山西斯
恩特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