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中民终字第057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3年5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众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之子)1956年11月8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园林绿化局绿化二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柳芳北里3号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队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实现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园林绿化局绿化二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5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4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承松
审判员薛妍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思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