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5800号之一
原告:上海皖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1157号3幢121室。
法定代表人:丁永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安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西文街213号琥珀晶座801室。
法定代表人:章仕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皖迪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安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受理。原告上海皖迪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皖迪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皖迪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 祺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志尧
书 记 员 周志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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