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1181号
原告:台州市华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道开发大道900号前后科技西幢7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安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浙南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南郊街道牛山北路13号牛山商务大厦1605室。
负责人:***。
被告:浙江安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213号琥珀晶座8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市华盈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安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浙南分公司、浙江安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台州市华盈管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华盈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73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73元,由原告台州市华盈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