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9009号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
被告:C居民委员会。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C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5元,减半收取1377.5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