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安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安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厦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9009号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公司。 被告:C居民委员会。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C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5元,减半收取1377.5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