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舜光灯饰有限公司

山某某灯饰有限公司、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4657号 申请人:山***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道办事处毛官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5MA3EQTXE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孙伯大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16660274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灯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相应保险(保单号:02213798350004O2000683)为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期限: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等财产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山***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