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立兴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与阿克苏立兴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3226民初372号
原告:曲**,男,1951年3月9日出生,满族,从事建筑行业,现住辽宁省本溪市。
被告:阿克苏立兴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东大街国泰花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于田县。
被告:于田县阿热勒乡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新疆于田县阿热勒乡div>
法定代表人:***·艾萨,该乡乡长。
*****与被告阿克苏立兴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田县阿热勒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请求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2868.55元减半收取,11434.275元由*****负担。
 
 
审判长杨奇
审判员闫晓柱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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