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瑞光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大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111民初101号之一
原告安徽瑞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瑞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瑞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瑞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7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申请保全费1270元,合计2947元,由原告安徽瑞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爱民
书记员  盛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