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506号
原告: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月江镇磨顶村9队。
法定代表人:何英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林,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
原告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互易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未在诉讼费交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翠翠
二○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淑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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