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526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月江镇磨顶村9队。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学府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6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被执行人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83632.93元、128255元及利息,资金占用费126492.4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
一、被执行人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21日支付申请人应付款200万元,剩余应付款自2022年2月起,每月支付50万元,直至还清为止,资金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止。
二、若被执行人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如期如实履行,申请人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2)川1526执恢1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 学 军
审判员 宋 富 斌
审判员 李 建 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