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6执888-2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月江镇磨顶村9队。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学府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6民初7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被执行人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83632.93元、128255元及利息,资金占用费126492.4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限额查封被执行人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Q6××××、川Q3××××、川Q9××××、川Q6××××、川Q9××××、川Q7××××、川Q2××××、川Q3××××、川Q3××××、川QP××××车辆,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扣押,现申请人称正在和被执行人协商之中,向本院书面申请中止对被申请人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6执88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