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

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5民终18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学府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月江镇磨顶村9队。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国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宾满意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意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6民初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中环国投公司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6民初738号民事判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满意建筑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1.2020年10月,中环国投公司与满意建筑公司协商,满意建筑公司同意四川航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焱建筑公司)“沙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扩建项目”工程款1120646.53元,通过航焱建筑公司直接支付满意建筑公司,作为抵扣中环国投公司所欠商混款。航焱建筑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满意建筑公司支付了681438.85元,剩余439207.68元未支付。此款系航焱建筑公司代中环国投公司支付的货款,应当予以抵扣。2.一审法院将资金占用费计算的日利率定为0.05%,远高于银行同期利息,应按照银行同期年利率15.4%计算。 满意建筑公司辩称,1.航焱建筑公司的付款行为是与满意建筑公司之间单独形成的合同关系,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在航焱建筑公司未进行追认的情况下,中环国投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2.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约定万分之五的利息中环国投公司也一直认可,其要求调低违约金利息不符合合同约定。 满意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中环国投公司立即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5096162.83元;2.判令中环国投公司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支付货款128255元;3.判令中环国投公司支付截止2020年3月1日的违约金134921.59元;2021年3月2日起以货款5096162.8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至该笔款项付清之止;自中环国投公司收到起诉状第16日起,以12825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至该笔款项付清之日止;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中环国投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环国投公司承建绿地宜宾***站BQ13-08地块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绿地项目)和钢猫科技智能设备产业园基地(以下简称钢猫项目),2020年8月12日,满意建筑公司作为甲方(供方)、中环国投公司作为乙方(需方)签订两份《混凝土销售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MY-HT-2020-31、MY-HT-2020-32,两份合同均约定付款方式为:次月10号前乙方支付甲方当月供应混凝土总产值的80%加上上月供应混凝土总产值的20%,以此类推、滚动支付;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甲方货款,乙方未按期支付,从供货之日起开始计算每逾期一天乙方按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每天支付甲方资金占用费。 双方对以下事实无异议:钢猫项目的总货款为4332592元,绿地项目的总货款为3798670元,共计8131262元;中环国投公司向满意建筑公司已支付300万元,以及每笔付款的抵扣情况(见下表)。 钢猫项目的结算、付款、抵扣情况: 结算日期 供货起止日期 合计金额(元) 付款日期 付款金额 (元)(本期抵扣资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25日 556620 2020年10月29日 500000 2020年10月7日、10月30日 2020年8月26日至2020年10月25日 3582712 2020年11月26日 500000 2020年11月25日 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1月20日 193260 2020年12月31日 500000 绿地项目的结算、付款、抵扣情况: 结算日期 供货起止日期 合计金额(元) 付款日期 付款金额 (元)(本期抵扣资金) 2020年10月10日、10月28日 2020年8月26日至2020年11月25日 1140210 2020年11月6日 500000 2020年12月1日 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1月25日 1385470 2020年12月2日 500000 2020年12月23日 2020年11月26日至2020年12月17日 824975 2020年12月31日 500000 2020年1月19日 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月15日 448015 双方有争议的部分:满意建筑公司认为中环国投公司的每笔付款均未在合同约定的结算后次月10日前支付,故按约中环国投公司应支付11日至其实际付款日的利息;航焱建筑公司向满意建筑公司支付的68万余元款项与中环国投公司无关,不认可是替中环国投公司支付的货款。中环国投公司认为合同约定是根据产值滚动支付,其每月都在付款,故不应计算利息,且航焱建筑公司向满意建筑公司支付的1120646.53元是替中环国投公司支付,应在本案中予以抵扣。 中环国投公司收到民事起诉状的时间为2021年3月30日。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就钢猫项目和绿地项目签订了《混凝土销售合同》,双方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故基于混凝土销售合同产生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均已发生效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相应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1.中环国投公司是否应支付资金占用费;2.航焱建筑公司向满意建筑公司支付的款项是否应抵扣中环国投公司的货款。 关于中环国投公司是否应支付资金占用费。《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办法“次月10号前乙方支付甲方当月供应混凝土总产值的80%加上上月供应混凝土总产值的20%,以此类推、滚动支付;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甲方货款,乙方未按期支付,从供货之日起开始计算每逾期一天乙方按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每天支付甲方资金占用费。”从双方结算、付款来看,中环国投公司逾期付款的应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满意建筑公司起诉的钢锚项目的违约金: ①2020年8月1日至8月25日满意建筑公司供货1196m3,价值556620元,结算日期2020年9月2日,中环国投公司应于2020年10月10日前支付445296元(556620元×80%),余下111324元(556620元×20%)下期滚动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0年10月11日起,以44529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至2020年10月29日为4007.66元(445296元×0.05%×18天)。 ②2020年10月29日中环国投公司支付50万元,品迭(445296元+4007.66元),中环国投公司尚余50696.34元。 ③2020年8月26日至10月25日满意建筑公司供货7690.8m3,价值3582712元,结算日期2020年10月7日、10月30日,中环国投公司应于2020年11月10日前支付(3582712元×80%)+111324元(上月的20%)=2977493.6元,余下716542.4元(3582712元×20%)下期滚动支付;品迭中环国投公司尚余50696.34元,中环国投公司当期还欠2926797.26元;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0年11月11日起,以2926797.2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至2020年11月26日为21950.98元(2926797.26元×0.05%×15天)。 ④2020年11月26日中环国投公司支付50万元,品迭(2926797.26元+21950.98元),中环国投公司差欠2448748.24元,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0年11月27日起,以2448748.2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为41628.72元(2448748.24元×0.05%×34天)。 ⑤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1月20日满意建筑公司供货448m3,价值193260元,结算日期2020年11月25日,中环国投公司应于2020年12月10日前支付(193260元×80%)+716542.4元(上月的20%)=871150.4元,余下38652元(193260元×20%)收到起诉状15日内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0年12月11日起,以871150.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为8711.5元(871150.4元×0.05%×20天)。 ⑥2020年12月31日中环国投公司支付50万元,品迭(2448748.24元+41628.72元+871150.4元+8711.5元),中环国投公司还差欠2870238.93元;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1年1月1日起,以2870238.9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至2021年3月1日为84672.05元(2870238.93元×0.05%×59天)。 上述钢猫项目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以及双方认可的已支付资金的抵扣顺序,予以支持,中环国投公司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辩称,不予采纳。满意建筑公司诉称中环国投公司立即支付本金2870238.93元,支付利息84672.05元,收到起诉状15日内支付本金38652元,予以支持。 关于绿地项目,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1月25日期间的结算,结算日期应按满意建筑公司最终签字日期2020年12月1日为准。故关于绿地项目的资金占用费,确认的计算方式为: ①2020年8月26日至10月25日满意建筑公司供2383m3,价值1140210元,结算日期2020年10月10日、10月28日,中环国投公司应于2020年11月10日前支付(112715元+1027495元)×80%=912168元,余下(112715元+1027495元)×20%=228042元下期滚动支付;2020年11月6日中环国投公司支付50万元,品迭后中环国投公司当期还欠412168元未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0年11月11日起,以41216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至2020年12月2日,为4327.76元(412168元×0.05%×21天)。 ②2020年12月2日中环国投公司支付50万元,品迭(412168元+4327.76元),中环国投公司尚余83504.24元。 ③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2月17日满意建筑公司供货4800.5m3,价值2210445元,结算日期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23日,中环国投公司应于2021年1月10日前支付(2210445元×80%)+228042元(上月的20%)=1996398元,余下(2210445元×20%)=442089元下期滚动支付;品迭中环国投公司尚余83504.24元,中环国投公司当期还欠满意建筑公司1912893.76元;2020年12月31日中环国投公司支付50万元,品迭后中环国投公司当期还欠1412893.76元未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1年1月11日起,以1412893.7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至2021年3月1日为34615.89元(1412893.76元×0.05%×49天)。 ④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1月15日满意建筑公司供货977m3,价值448015元,结算日期2021年1月19日,中环国投公司应于2021年2月10日支付(448015元×80%)+442089元(上月的20%)=800501元,余下(448015元×20%)=89603元应于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1年2月11日起,以80050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至2021年3月1日为7204.5元(800501元×0.05%×18天)。 上述绿地项目的资金占用费计算标准,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以及双方认可的已支付资金的抵扣顺序,予以支持。中环国投公司关于违约金过高的辩称,不予采纳。满意建筑公司诉称中环国投公司立即支付本金(1412893.76元+800501元)=2213394元,立即支付违约金(34615.89元+7204.5元)=41820.39元,收到起诉状15日内支付本金89603元,予以支持,超过此数额的不予支持。 关于航焱建筑公司向满意建筑公司支付的款项是否应抵扣中环国投公司的货款。中环国投公司辩称因案外人航焱建筑公司差欠中环国投公司的钱,中环国投公司差欠满意建筑的货款,航焱建筑公司向满意建筑公司支付的1120646.53元系受中环国投公司委托,应在本案中予以抵扣。一般来讲,付款人应当是中环国投公司,如航焱建筑公司向满意建筑公司支付的款项系中环国投公司委托支付,则中环国投公司应向满意建筑公司出具委托付款方面的证据,而中环国投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满意建筑公司对中环国投公司关于抵扣的辩称也不认可,并且航焱建筑公司向满意建筑公司支付的款项也只有68万余元,故中环国投公司的上述辩称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中环国投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满意建筑公司货款5083632.93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未付款项为本金,按日利率0.05%,从2021年3月2日起直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中环国投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满意建筑公司货款128255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未付款项为本金,按日利率0.05%,从2021年4月15日起直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三、中环国投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满意建筑公司资金占用费126492.4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474元,由满意建筑公司负担1890元,由中环国投公司负担24584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环国投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诉辩双方主张,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航焱建筑公司支付满意建筑公司的款项是否应在本案中予以抵扣;二、一审判决认定资金占用费利率是否过高。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环国投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航焱建筑公司支付满意建筑公司的68万余元是代其支付的货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中环国投公司要求在本案所欠货款中予以抵扣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满意建筑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本质是因债务人迟延履行合同债务应支付的违约金。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满意建筑公司与中环国投公司签订的《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甲方货款,乙方未按期支付,从供货之日起开始计算每逾期一天乙方按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每天支付甲方资金占用费。”故,满意建筑公司主张本案违约金具有合同依据。中环国投公司主张按日0.05%计算的资金占用费过高,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满意建筑公司主张的日0.05%资金占用费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中环国投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14元,由中环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张力骁 审判员龙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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