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发(辽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商品砼有限公司辽东湾分公司、中铁建发(辽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4民初696号
原告:****商品砼有限公司辽东湾分公司,住所地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玉带明珠小区B幢14号商网。
负责人:周名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军,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琦,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发(辽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直方街北庆誉路东101。
法定代表人:王伶,执行董事。
原告****商品砼有限公司辽东湾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建发(辽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原告****商品砼有限公司辽东湾分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审理期间原告的诉讼标的额变更为30,8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品砼有限公司辽东湾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1元,原告已预交7,763元,减半收取计285.50元,由原告****商品砼有限公司辽东湾分公司负担。应予退还7,477.50元。
审判员  段春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盛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