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全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83民初1996号
原告:绵阳市全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83号人和名苑8栋2单元1层2号。
法定代表人:陈中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邛崃市文君街道办东星大道91号。
法定代表人:何嶙峋,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川,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进,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绵阳市全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绵阳市全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中全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王力、被告四川省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川、李彦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质保金18800元和增加项目的款项16349.66元,计35149.66元。原告诉称的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4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施工材料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就“北川县体育中心运动场塑料场地改造建安工程”向原告采购工程材料。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由原告包工包料为被告铺设塑胶场地。2020年4月3日,原被告进行结算,签订了清单。根据该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质保金、材料人工款、增加项目款等。后被告支付了材料人工款。质保金、增加项目款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签订《施工材料采购合同》、《合作协议书》及双方进行结算等情况属实。但原告的算法有误,被告已付的金额已经超过了应付金额,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4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施工材料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就“北川县体育中心运动场塑料场地改造建安工程”向原告采购工程材料。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由原告包工包料为被告铺设塑胶场地。2020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代表黄天富进行结算,签订了《北川体育中心塑胶场地改造工程材料和人工劳务费结算清单》。该清单表明,被告对大部分款项已进行了清结,尚欠原告质保金18800元,约定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欠材料和人工劳务费82100元,《北川体育中心塑胶场地改造工程材料和人工劳务费结算清单》还约定,“增加项目和实际计量以最后审计结果为准”。后被告支付了材料人工款82100元。2020年5月26日,四川中建西勘九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审计,作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其中“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011103002014为增加项目,报告书显示工程量为164.5平米、价值16349.66元。此后,质保金、增加项目款被告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工商登记信息、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施工材料采购合同》、《合作协议书》、《北川体育中心塑胶场地改造工程材料和人工劳务费结算清单》、《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等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2019年8月14日签订了《施工材料采购合同》和《合作协议书》,从事后的具体实施来看,双方实际为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完成了塑胶场地的施工并交付被告,被告就应该及时足额给付价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北川体育中心塑胶场地改造工程材料和人工劳务费结算清单》和四川中建西勘九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被告尚欠原告质保金18800元和增加项目的款项16349.66元,计35149.66元。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理由无证据和计算方式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省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产生法律效力起10日内支付原告绵阳市全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35149.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胡立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封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