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左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327民初18号
原告:***,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现住四川省雅安市。
被告一:四川省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3321544738E。
法定代表人:何峋嶙。
被告二:杨志全,1964年10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现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志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鼎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志全私下已达成协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1.5元,依法减半收取645.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格桑永青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阎 雪 儿
书 记 员 白玛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