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好徕斯肥业有限公司

董得州与江苏省好徕斯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2年6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好徕斯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宏伟,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好徕斯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商终字第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王蕴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周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