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好徕斯肥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省好徕斯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06民初6009号
原告:***,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中林。
被告:江苏省好徕斯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
法定代表人:江希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高明、陈川。
原告***与被告江苏省好徕斯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16日下午15:00开始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34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2868元,剩余1434元退还原告)。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王宝留
人民陪审员  周庆娥
人民陪审员  王莲娣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露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