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好徕斯肥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硕诚包装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好徕斯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7民初4626号
原告:温州市硕诚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95UHU1P,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苍南大道与通福路交叉口(东南边)(红豪实业有限公司一幢一楼)。
法定代表人:郑桐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好徕斯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6668450930,住所地:东海县种畜场内(鹿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高功,执行董事。
原告温州市硕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好徕斯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温州市硕诚包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州市硕诚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科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陈 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