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5执10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豪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东豪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华昌高科药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XXXX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台君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