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85执2861号
本院在执行山东豪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东明中信国安瑞华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兆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鲁0785民初1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卓志
审判员 张跃平
审判员 台君妮
书记员 吴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