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豪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豪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盈科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502执保278号
申请人山东豪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盈科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豪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盈科化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豪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盈科化学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豪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书记员  闫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