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恒强建设有限公司

安庆市神州电器设备经营部与安徽恒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81民初4748号之二
原告:安庆市神州电器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经济开发区同祥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81MA2Q2HCJ3G。
经营者:**,该公司经理,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安徽恒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经济开发区新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358889846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庆市神州电器设备经营部与被告安徽恒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被告即偿还原告部分货款,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320000元。现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神州电器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安庆市神州电器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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