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旭灿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旭灿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嘉兴海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4财保14号
申请人:浙江旭灿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东路36号4幢6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06T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嘉兴海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秦山街道核电大道南侧、宣教中心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84279722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浙江旭灿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嘉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嘉兴海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担保。2019年11月29日,嘉兴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嘉兴海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浙江旭灿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步军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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