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702民初4471号
原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孚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072358343Q。
法定代表人:尹玉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亮,广东万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路以南、梅龙路以东实际星城小区15幢110、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66895899T。
法定代表人:刘皓凌。
被告:深圳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人民路与建设路交汇处长江中心12层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XH3T1Y。
法定代表人:尹园棉。
原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深圳誉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
经查明,本案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本案原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仅为案涉保险合同投保人,非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其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即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7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圆圆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