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执11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文化北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新乡市联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经开区纬七路以北纬八路以南经六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湛修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欣,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执行的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联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新乡仲裁委员会(2019)新仲裁字第162号裁决书。执行标的:1088689.03元,执行费:13287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处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新乡市联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1年3月17日、4月9日、9月26日、10月11日、11月13日分别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新乡市联城置业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7028.56元、无证券、保险等理财产品、无其他对外投资权益,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扣除执行费13287元,剩余23741.56元已给付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已查封,因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3.2021年4月27日、6月16日、10月27日、11月13日分别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线下调查被执行人新乡市联城置业有限公司财产,先后置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多套房产,因房产位置、朝向、大小、未建成等原因,申请人拒绝处置。本院经调查暂未发现符合申请人要求的满足采光、通风、楼层、大小俱佳的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房产及其它财产。
4.2021年1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新乡市联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事项,认可本院采取的调查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088689.03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为人民币23741.56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1064947.47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志飞
审判员 王智好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