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陈星与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19002号
 
原告: 陈星,男,汉族,1988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文化北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169967559G。
法定代表人:杨德民。
被告: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院,营业场所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区米兰路32号3幢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189LP5G。
法定代表人:杨业涵。
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星与被告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院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陈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星负担。
 
 
 
  审  判  员   徐 振 中
 
 
二O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周    文
                      书   记 员   谭 青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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