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市联城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特17号 申请人:新乡市联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经开区纬七路以北纬八路以南经六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启***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文化北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新乡市联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城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规划总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联城公司称,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新乡***员会(以下简称***)(2019)***字第162号裁决书;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规划总院承担。事实和理由:1.仲裁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撤销。案涉的新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服务中心工程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规划总院、联城公司未经超投标程序径直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架空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支持规划总院主张设计费的请求,变相支持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2.仲裁裁决新增设计费37832.08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规定的“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形,该37832.08元是在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之后,联城公司与规划总院以《设计任务书》形式重新签订的合同,没有争议条款的约定。3.仲裁裁决存在《仲裁法》规定的“裁决的事项***员会无***”的情形。仲裁裁决的37832.08元设计费不在规划总院的仲裁请求范围内,***员会无***。4.仲裁裁决联城公司支付全部设计费用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规划总院未提交加盖印章的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成果,没有经过审计,未达到第二次付款条件。规划总院在***提交的2018年4月版设计图与提交给联城公司的不一致,联城公司签收的2008年4月版设计图纸仅包括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服务中心及商务写字楼2号楼设计图纸,但规划总院提交给***的除上述项目外还包括地下车库电气设计说明、人防地下室结构设计总说明等,系伪造。5.仲裁裁决错误理解适用了合同无效后的过错责任承担范围,本案不符合合同无效后折价补偿的条件,错误适用了合同有效的法律规定,产生了合同有效的法律后果。 规划总院称,***已经充分考虑并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裁决涉及新增设计费37832.08元系履行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不是履行新的合同。仲裁裁决不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决的事项***员会无***”的情形。联城公司的其他理由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不属于应审查的范围。综上,应当驳回联城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19)***字第162号裁决书,裁决:一、新乡市联城置业有限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1072474.03元;二、驳回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员会无***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证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1.关于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没有仲裁协议、***员会无***的问题。仲裁裁决中对2018年9月12日联城公司向规划总院以《设计任务书》形式新增的设计任务予以确认,并支持了37832.08元的设计费用,联城公司认为该《设计任务书》中未约定仲裁条款,该部分费用亦非规划总院的请求范围,***无***。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设计任务书》系联城公司与规划总院在案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作基础上的一项工作任务,不能视为新的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有关争议条款的约定适用于该《设计任务书》。***就案涉工程设计费共支持1072474.03元,不超过规划总院申请的1100000元,不属于***员会无***的情形,故联城公司的该理由不能成立。2.关于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系伪造的问题。联城公司认为规划总院提交给***的包括地下车库电气设计说明、人防地下室结构设计总说明等证据系伪造,本院认为,该问题系***综合全案证据和调查情况,对证据采信的问题,不能说明该部分证据系伪造,联城公司的该理由不能成立。3.关于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联城公司认为,其与规划总院之间未经超投标程序径直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架空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支持规划总院主张设计费的请求,变相支持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此,本院认为,仲裁裁决中已经对未经招投标程序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作出了无效的认定,涉及到的裁决结果亦是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双方联城公司与规划总院之间责任承担问题的裁决,联城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该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联城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乡市联城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新乡市联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翟 晓 审 判 员 王 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