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八方锦秀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唐山东亨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八方锦秀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民终3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西三里乡黄土坡村。

法定代表人:谢旭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青,河北力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八***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火车北站。

法定代表人:冯秀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健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恩吉,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八***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设计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遵化市人民法院(2019)冀0281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青、被上诉人八方设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健红、郝恩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八方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依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东***公司不具备付款条件,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第一,施工图和施工配合阶段设计费不具备付款条件。2018年7月19日,东***公司与八方设计公司签订《设计合同》,该合同附件6第四条约定,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费占设计费总额的40%,施工配合阶段设计费占设计费总额的10%。《设计合同》附件5设计进度表载明:“经规委会通过审查,甲方确认建筑方案后才能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期限15个工作日。即该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图设计的前提是规委会审查通过前期设计文件,东***公司确认建筑方案。本案事实是八方设计公司的前期总平面规划设计、建筑方案设计、规划文本设计至今不能通过规委会审核,且东***公司也未确认建筑方案,施工图设计的前提条件尚未成就。即八方设计公司在规划设计方案未审批通过的情况下就制作项目施工图违背合同约定和法律要求,八方设计公司不能取得上述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阶段(《设计合同》总额50%)的设计费。东***公司没要求规划设计方案未获审批时就制作施工图,更没变更合同,原审以东***公司员工拷走施工图为由,认定八方设计公司已交付图纸且图纸合格违背合同约定。即便八方设计公司将图纸交给东***公司,也不意味着设计符合合同和设计要求,原审混淆了交付与验收的关系,判决错误。第二,总平面规划设计、建筑方案设计、规划文本设计费用不具备付款条件(《设计合同》总额50%)。1.《设计合同》附件6第四条约定,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70%计560529元。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计80075元。《设计合同》附件5设计进度约定,总平面规划设计15个工作日、建筑方案设计10个工作日、规划文本设计25个工作日。上述文件经规委会通过审查、甲方确认建筑方案后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15个工作日。因此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八方设计公司按照《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全部设计成果并经东***公司确认。《设计合同》7.2条约定:“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本案中,施工图不但未经验收和东***公司确认,甚至东***公司与八方设计公司就设计图纸的日照、容积率、面积还在进行交涉、分歧尚未统一,可见八方设计公司要求付款与《设计合同》的约定不符且没有事实基础。2.《设计合同》第8.5条约定,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设计合同》附件5设计进度约定,总平面规划设计15个工作日、建筑方案设计10个工作日、规划文本设计25个工作日。但八方设计公司签收的知会函显示,直至2018年10月12日,八方设计公司仍在改正初步设计文件中的规划设计要求,此时《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期限已经届满,东***公司损失已无可挽回。《设计合同》第8.6条约定,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设计人除采取补救措施外,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按照设计规范,八方设计公司应在合法的土地使用范围内进行设计,不能超越规划土地使用范围。但八方设计公司不将规划局在规划设计要求中明确的土地面积20728.5平米折合31.09亩作为设计依据,不顾东***公司的纠正,在没有依据和来源的情况下多出土地规划许可面积0.59亩进行设计,违规占地导致设计不合格、无法通过规划审查。原审以“遵化市规划局规划一科向被上诉人发送的规划地块面积为50504.61平米”掩盖八方设计公司设计不合格的事实,为八方设计公司寻找借口。八方设计公司接受东***公司委托进行设计具有合同相对性,八方设计公司必须依据《设计合同》约定满足东***公司要求,但八方设计公司将不属于东***公司使用范围的土地设计在内,违背东***公司的意愿、客观事实和规划局的设计要求,造成设计不能通过规委会审核长达5个月之久,东***公司无法正常开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二、八方设计公司设计不合格且经长时间修改仍未通过规委会审查,至东***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时已逾期5个多月不能取得规划许可,造成东***公司不能按期开工建设、损失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关于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的规定,东***公司不应给付设计费。三、原审认定八方设计公司按约定完成了总平面规划图错误,原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结果相矛盾,按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八方设计公司无权要求东***公司支付设计费。原审审理查明:“合同签订后,原告八方设计公司依约完成了遵化鸿儒雅苑总平面规划图(面积41075平方米),遵化市鸿儒雅苑住宅小区项目总平面图(一期规划总用地31.68亩……)。”东***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规划调规确认的亩数、行政审批批准的面积、合同约定的一期工程占地面积都是31.09亩,总平面规划图显示的是31.68亩,该设计图不能通过规委会审核,东***公司的设计目的不能实现。八方设计公司主张设计费没有依据。

八方设计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一、东***公司与八方设计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且八方设计公司完全按照规划局发送的规划设计要求,在《设计合同》约定的规划范围内进行了设计,不存在超规划设计的事实。二、八方设计公司在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强烈要求下开始施工图纸设计,且全部设计成果已交付东***公司并通过审图机构审核。三、东***公司不能证实因八方设计公司的原因导致设计图不能通过规委会审核,原审对该事实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四、八方设计公司提交的总规划图可以证实,原审认定八方设计公司按约定完成了总平面图设计正确,符合《设计合同》第1.3条关于规划面积为41075平方米的约定。

八方设计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东***公司给付八方设计公司设计费100.90598万元,并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给付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八方设计公司自2018年2月开始作出了东***公司遵化市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八方设计公司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咨询工作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算出该项目申请报告咨询费为8万元,并写在项目申请报告9-1的表格中。八方设计公司员工曹桐语于2018年9月17日交给东***公司员工刘利军4套纸质板项目申请报告,于2018年9月20日通过单位邮箱zun×××@163.com将项目申请报告电子版发送至东***公司员工刘利军的邮箱188×××@163.com。遵化市行政审批局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了遵审投资核字(2018)5号关于东***公司遵化市项目核准的批复。2018年7月19日,八方设计公司(设计人)与东***公司(发包人)签订了《设计合同》,该《设计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设计合同》约定由东***公司委托八方设计公司负责遵化市鸿儒雅苑住宅小区项目的工程设计。工程规划占地面积41075平方米。工程设计范围为总平面规划设计、鸿儒雅苑小区一期工程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阶段分为前期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服务内容为前期规划设计、鸿儒雅苑1#、2#、3#、4#、商业A座、商业B座、警卫室、一期地下车库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开始日期为2018年7月19日、结束日期为2018年10月10日。签约合同价格为大写捌拾万零柒佰伍拾柒元整(800757元)。发包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谢旭东(印章)、设计人唐山市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冯秀艳(印章)。通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设计人的义务,工程设计资料、要求、进度与周期、文件交付、文件审查,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合同价款与支付,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专业责任与保险、知识产权、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解除,争议解决等条款做了约定。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写明:1、项目立项审批文件1份设计开始3天前;2、发包人设计委托书1份设计开始3天前;3、设计任务书1份设计开始3天前;4、现有地形图及现状建筑物信息资料1份设计开始3天前;5、基本的市政资料设计开始3天前;6、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1份施工图审查通过后5天内;7、其它设计资料1份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8、竣工验收报告1份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天内。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1、规划计划文本6份按合同签订完成日期;2、施工图纸8份按合同签订完成日期。附件5设计进度表1、总平面规划设计15个工作日;2、建筑方案设计10个工作日;3、规划文本设计25个工作日;4、施工图设计15个工作日经规委会通过审查,甲方确认建筑方案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合计65个工作日。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1、鸿儒雅苑1#楼11F建筑面积11879.91平米单价10元/㎡实际收费11.8799万元;2、鸿儒雅苑2#楼11F建筑面积11879.91平米单价8元/㎡实际收费9.5039万元;3、鸿儒雅苑3#楼11F建筑面积10728.07平米单价10元/㎡实际收费10.7280万元;4、鸿儒雅苑4#楼18F建筑面积10882.7平米单价10元/㎡实际收费10.8827万元;5、商业A座2F建筑面积2788平米单价10元/㎡实际收费2.7880万元;6、商业B座2F建筑面积1764平米单价10元/㎡实际收费1.764万元;7、一期地库(包括人防)-1F单价21.5元/㎡实际收费19.5844万元;8、警卫室、大门及围墙1F实际收费0.7万元小计67.8309万元;规划设计费建筑面积122447.91平方单价1元/㎡实际收费12.2448万元合计80.0757万元。合同签订后,八方设计公司依约完成了遵化市鸿儒雅苑总平面规划图(面积41075平方米),遵化市鸿儒雅苑住宅小区项目总平面图(一期规划总用地31.68亩、二期规划总用地25.62亩、办公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规划总用地14.33亩),遵化市华明北路西侧、北三环西路南侧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东***公司员工唐文松通过微信告知八方设计公司黎颖向规划局递交材料,八方设计公司员工王启帆于2018年9月11日用公司邮箱zun×××@163.com将规划设计成果电子版发送至规划局邮箱zhg×××@163.com,后王启帆又于2018年9月15日至29日期间用个人邮箱463×××@163.com将规划设计成果电子版发送至东***公司刘利军邮箱188×××@163.com三次。2018年11月23日,八方设计公司员工黎颖通过微信通知东***公司员工唐文松来八方设计公司领取纸质版规划设计文本成果。后经过修改于2019年1月3日被东***公司员工梁心取走。2018年10月12日,东***公司出具甲方委托书,要求八方设计公司:一、1-4#楼原设计两层地下室变更为一层;二、原地下车位、人防不变;三、地下室标高3.8-4.5米,上埋土1.0-1.5米;四、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符合规划条件,符合设计规范,合理设计使用工程材料,为甲方降低工程造价;五、设计单位要以最快的时间修改好变更图纸,为甲方上会,开工创造时间。2018年11月16日,八方设计公司发给东***公司修改图纸的意见,并经东***公司员工唐文松签字确认,重新设计了1#、2#楼蓝图。2018年11月26日东***公司出具了工作联系单,确定工作联系人为唐文松。八方设计公司完成了1#楼、2#楼、3#楼、4#楼、商业A座、商业B座、地下车库、附属工程全套施工图设计蓝图。2018年9月13日、9月17日、9月21日,东***公司员工王静敏取走1#楼、2#楼、商业B座的图纸,且1#楼、2#楼、商业B座经过唐山建正工程咨询事务所审查合格。因东***公司预算需要,经与八方设计公司院长协商,八方设计公司员工曹桐语于2018年10月1日放假之前把设计图归纳到一起,拷给东***公司员工刘利军。2018年10月17日,八方设计公司向东***公司发出请款函,要求东***公司支付设计费定金160151元、前期规划设计费122448元。东***公司至今未予支付。东***公司主张因八方设计公司未按照规划要求的20728.5平方米(31.09亩)土地设计,而是擅自按照31.68亩设计,与建设用地面积(土地使用证绘图日期2018年9月3日,发证日期2018年9月14日)不符,日照三小时不符、容积率(八方设计公司设计值1.955)不符,导致审批未通过。2019年2月13日,东***公司出具了关于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的告知函,以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八方设计公司不断出现重大设计质量问题,经过不断反复修改仍未通过规划局审核,无一项是按照合同附件5设计进度表约定时间完成,已严重违约,影响东***公司项目进展,并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失为由,要求解除合同。2019年3月,东***公司与绿盟(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盟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东***公司委托绿盟公司承担鸿儒雅苑工程设计任务,并向绿盟公司支付了设计费合计8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八方设计公司与东***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签订的《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的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东***公司主张于2019年2月13日向八方设计公司出具了解除合同告知函并交与八方设计公司黎颖,又于当庭提交了该解除合同告知函,现该合同已无法履行,应准许双方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设计合同》通用合同条款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照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成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八方设计公司主张要求东***公司给付规划文本设计费12.2448万元,根据八方设计公司提交的2019年9月15日至29日的邮箱发送记录、与东***公司员工唐文松的微信聊天记录及2019年1月3日东***公司梁心领走规划设计文本纸质版,均能证实八方设计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前期规划设计文本,并根据东***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全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东***公司也将规划设计图取走。东***公司抗辩八方设计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交付,设计的施工图不符合标准,建设用地面积不符,日照三小时不符、容积率不符,导致审批未通过。八方设计公司在庭审中称项目立案、规划、施工图是同时进行的,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旭东通过关系找到八方设计公司领导把项目周期缩短,东***公司对八方设计公司所述未予反驳,说明双方对项目立案、规划、施工图设计同时进行是达成一致的,东***公司以八方设计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交付设计规划图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范围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施工图是由建设单位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东***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八方设计公司的施工图未经审核通过,无法认定八方设计公司的设计图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更无法认定审图不通过的原因系因八方设计公司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东***公司员工王静敏取走了1#、2#和B座施工图纸,唐山建正工程咨询事务所对1#、2#和B座图纸审查合格,东***公司当时也未对施工图纸的日照、容积率提出异议,故对于东***公司辩称因设计图不符合设计要求而未审核通过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东***公司员工于2018年10月1日之前,将八方设计公司全部工程施工图拷贝走,说明八方设计公司已将全部设计施工图交给东***公司。根据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具体支付时间:1、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作为金或(预付款)计160151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或预付款)抵作部分工程设计费;4.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70%,计560529元;八方设计公司已完成上述设计工作,东***公司应按时支付。东***公司提交其名下土地证的使用面积虽为31.09亩(20728.5平方米),但八方设计公司提交证据证实遵化市规划局规划一科向八方设计公司发送的规划地块面积为50504.61平方米(其中支路南侧居住地块22587.26平方米,支路北侧居住地块15596.9平方米,支路北侧行政办公地块9555.07平方米,支路北侧保留地块2765.38平方米),容积率

本案二审期间,东***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遵国用(2010)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冀(2018)遵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证书;证据二:遵规条字(2018)第114号《华明北路两侧、规划建设局南侧规划条件》;证据三:遵审投核字(2018)5号《关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化市项目核准的批复》;证据四:《设计合同》、八方设计公司提供的设计平面图;证据五:《项目申请报告》、2019字第28号《遵化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呈报表》。一、上述证据均证明东***公司在签订《设计合同》前约8年取得了设计用地使用权,面积是20728.5平方米(31.09亩)。二、证据一证明东***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与《设计合同》第二条中鸿儒雅苑一期的面积一致,八方设计公司的设计用地31.68亩,超出东***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面积0.59亩。三、证据二证明八方设计公司按31.68亩土地设计不会通过审核。四、证据三证明原审认定八方设计公司依约完成了遵化市鸿儒雅苑总平面规划图(一期规划总用地31.68亩)错误。八方设计公司在31.68亩土地基础上设计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不可能与东***公司的31.09亩土地使用权相吻合,八方设计公司的设计不能通过审核,东***公司与八方设计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八方设计公司无权主张设计费。五、证据四证明八方设计公司的设计占地31.68亩,侵占了他人的土地,该设计图不能使用也不会通过审核,八方设计公司无权主张设计费。六、证据五证明八方设计公司制作的《项目申请报告》用地31.09亩,超出东***公司土地使用权范围的设计没有用。绿盟公司出具的设计图用地20728.5平方米,该设计图已被相关部门批准并实施。八方设计公司的设计违反合同约定。八方设计公司质证意见:一、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只能证明东***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不能证明设计土地的面积,不影响八方设计公司按规划进行设计。《设计合同》第一条第三项约定设计面积为41075平方米,符合规划局发布的《路北派出所及住建局地块规划设计要求》。东***公司所述31.09亩土地与《设计合同》第二条的约定不符。二、《华明北路两侧、规划建设局南侧规划条件》的落款时间可以证实,该证据原审已经存在,东***公司原审没提交不应认定为二审新证据。且该证据与八方设计公司收到的规划局发送的规划条件中记载的用地面积不符。即使该证据存在,东***公司也没提交,八方设计公司按之前收到的规划进行设计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三、《关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化市项目核准的批复》系针对遵化市鸿儒雅苑一期、依据八方设计公司的设计成果出具,批复第三条载明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为58588.22平方米,与八方设计公司收到的规划局的设计要求记载的用地面积、八方设计公司设计成果的用地面积一致。批复载明实际规模以最终审核的规划方案为准,不能依据土地证记载了31.09亩认定八方设计公司的设计超范围。四、设计平面图体现了规划局向八方设计公司发送的用地红线,八方设计公司按红线设计符合法律规定。平面图能证明东***公司收到了八方设计公司的设计成果,东***公司应当支付设计费。五、《项目申请报告》第8页记载的是龙凤雅安小区,与八方设计公司出具《项目申请报告》记载的鸿儒雅苑不一致,不认可其真实性。《项目申请报告》能够证明八方设计公司完成了项目申请,东***公司应按《项目申请报告》第56页2.3条的约定支付8万元费用。《项目申请报告》第9页记载的是约31.09亩,不是肯定数字。不认可《遵化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呈报表》复印件的真实性,且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上诉人东***公司收取了被上诉人八方设计公司制作的全部设计施工图,经案外人唐山建正工程咨询事务所审核,该施工图中的1#楼、2#楼、商业B座图纸合格,《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又规定,设计施工图由建设单位报相关部门审核,但东***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不能证明其收到八方设计公司制作的设计施工图后履行了报审手续、该施工图经审核不合格,且《设计合同》虽约定计划开始设计日期为2018年7月19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为2018年10月10日,但东***公司却于2018年10月12日出具委托书,要求向八方设计公司变更设计的事实能够证实,双方对《设计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限作出了调整和变更。故东***公司以八方设计公司的设计不合格、延期交付设计成果为由,主张付款条件未成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东***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虽为20728.5平方米(31.09亩),但《设计合同》约定的规划占地面积为41075平方米,遵化市规划局规划一科向八方设计公司确认的规划地块面积为50504.61平方米,均与东***公司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不一致,且东***公司不能证明其在签订《设计合同》之外,向八方设计公司出具了确认设计面积的材料或与八方设计公司另行达成了合意,约定设计面积为20728.5平方米。故东***公司主张八方设计公司的设计超出了土地使用权范围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3880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康永杰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孙乾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雪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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