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八方锦秀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唐山市八方锦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唐山东亨鸿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281民初4873号

原告:唐山市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北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735600592B。

法定代表人:冯秀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戍,河北京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建红,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遵化市。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西三里乡黄土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MA09NFN082。

法定代表人:谢旭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国,河北华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春源,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唐山市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方设计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八方设计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马军戍、邢建红,被告东***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立国、于春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八方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设计费100.90598万元,并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给付至款付清之日的利息。2、本案所需诉讼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设计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搪塞,至今未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设计费100.90598万元,并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给付至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本案所需诉讼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设计费金额为100.3202万元,其中项目申报咨询费8万元,设计费80.0757万元,二次设计费12.2445万元。原告主张的利息即违约金,要求被告以160151为基数给付自2018年7月26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506529元为基数给付自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80075元为基数给付自2018年10月5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100.3202万元为基数给付自2019年8月21日至款付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东***公司辩称,第一、根据合同约定,针对施工图及其施工配合阶段两项设计占合同总额50%设计费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图设计的前提是必须经过规委会审查通过前期设计之后,必须经被告确认建筑方案之后,原告对前期的总平面规划设计、建筑方案设计、规划文本设计不仅至今不能取得审委会审核通过,且未经被告确认建筑方案,因此施工图设计的前提条件未成就。第二、依据合同约定,针对总平面图设计、建筑方案设计、规划文本设计三项设计占合同总额50%设计费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设计期限严重超过合同约定、质量不合格、不能通过规委会审查,其根本违约行为致使被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应在合法的土地使用范围内进行设计,而不能超越规划土地使用范围,但原告初步设计的文件却超越土地证的土地范围违规设计。原告的设计文件始终未能通过审委会审查,修改无果,延长设计周期,导致施工滞后,造成被告直接重大损失。原告对合同在先的义务没有实际实施,且被告并未使用原告的设计成果,有权拒绝支付设计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2018年2月开始作出了东***公司遵化市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原告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咨询工作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算出该项目申请报告咨询费为8万元,并写在项目申请报告9-1的表格中。原告公司员工曹桐语于2018年9月17日交给被告员工刘利军4套纸质板项目申请报告,于2018年9月20日通过单位邮箱zun×××@163.com将项目申请报告电子版发送至被告公司员工刘利军的邮箱188×××@163.com。遵化市行政审批局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了遵审投资核字(2018)5号关于东***公司遵化市项目核准的批复。

,原告八方设计公司(设计人)与被告东***公司(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该《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合同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东***公司委托原告八方设计公司负责遵化市鸿儒雅苑住宅小区项目的工程设计。工程规划占地面积41075平方米。工程设计范围为总平面规划设计、鸿儒雅苑小区一期工程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阶段分为前期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设计服务内容为前期规划设计、鸿儒雅苑1#、2#、3#、4#、商业A座、商业B座、警卫室、一期地下车库工程设计。工程设计开始日期为、结束日期为。签约合同价格为大写捌拾万零柒佰伍拾柒元整(800757元)。发包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谢旭东(印章)、设计人唐山市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冯秀艳(印章)。通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设计人的义务,工程设计资料、要求、进度与周期、文件交付、文件审查,施工现场配合服务,合同价款与支付,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专业责任与保险、知识产权、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解除,争议解决等条款做了约定。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写明:1、项目立项审批文件1份设计开始3天前;2、发包人设计委托书1份设计开始3天前;3、设计任务书1份设计开始3天前;4、现有地形图及现状建筑物信息资料1份设计开始3天前;5、基本的市政资料设计开始3天前;6、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1份施工图审查通过后5天内;7、其它设计资料1份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8、竣工验收报告1份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天内。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1、规划计划文本6份按合同签订完成日期;2、施工图纸8份按合同签订完成日期。附件5设计进度表1、总平面规划设计15个工作日;2、建筑方案设计10个工作日;3、规划文本设计25个工作日;4、施工图设计15个工作日经规委会通过审查,甲方确认建筑方案后进行施工图设计合计65个工作日。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1、鸿儒雅苑1#楼11F建筑面积11879.91平米单价10元/㎡实际收费11.8799万元;2、鸿儒雅苑2#楼11F建筑面积11879.91平米单价8元/㎡实际收费9.5039万元;3、鸿儒雅苑3#楼11F建筑面积10728.07平米单价10元/㎡实际收费10.7280万元;4、鸿儒雅苑4#楼18F建筑面积10882.7平米单价10元/㎡实际收费10.8827万元;5、商业A座2F建筑面积2788平米单价10元/㎡实际收费2.7880万元;6、商业B座2F建筑面积1764平米单价10元/㎡实际收费1.764万元;7、一期地库(包括人防)-1F单价21.5元/㎡实际收费19.5844万元;8、警卫室、大门及围墙1F实际收费0.7万元小计67.8309万元;规划设计费建筑面积122447.91平方单价1元/㎡实际收费12.2448万元合计80.0757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八方设计公司依约完成了遵化市鸿儒雅苑总平面规划图(面积41075平方米),遵化市鸿儒雅苑住宅小区项目总平面图(一期规划总用地31.68亩、二期规划总用地25.62亩、办公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规划总用地14.33亩),遵化市华明北路西侧、北三环西路南侧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被告公司员工唐文松通过微信告知原告公司黎颖向规划局递交材料,原告公司员工王启帆于2018年9月11日用原告公司邮箱zun×××@163.com将规划设计成果电子版发送至规划局邮箱zhg×××@163.com,后王启帆又于2018年9月15日至29日期间用个人邮箱463×××@163.com将规划设计成果电子版发送至被告公司刘利军邮箱188×××@163.com三次。2018年11月23日,原告公司员工黎颖通过微信通知被告公司员工唐文松来原告处领取纸质版规划设计文本成果。后经过修改于2019年1月3日被被告公司员工梁心取走。

,被告东***公司出具甲方委托书,要求原告:一、1-4#楼原设计两层地下室变更为一层;二、原地下车位、人防不变;三、地下室标高3.8-4.5米,上埋土1.0-1.5米;四、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符合规划条件,符合设计规范,合理设计使用工程材料,为甲方降低工程造价;五、设计单位要以最快的时间修改好变更图纸,为甲方上会,开工创造时间。,原告发给被告修改图纸的意见,并经被告员工唐文松签字确认,重新设计了1#、2#楼蓝图。2018年11月26日被告东***公司出具了工作联系单,确定工作联系人为唐文松。

原告八方设计公司完成了1#楼、2#楼、3#楼、4#楼、商业A座、商业B座、地下车库、附属工程全套施工图设计蓝图。2018年9月13日、9月17日、9月21日,被告员工王静敏取走1#楼、2#楼、商业B座的图纸,且1#楼、2#楼、商业B座经过唐山建正工程咨询事务所审查合格。因被告预算需要,经与原告院长协商,原告公司员工曹桐语于2018年10月1日放假之前把设计图归纳到一起,拷给被告公司员工刘利军。

,原告八方设计公司向被告东***公司发出请款函,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定金160151元、前期规划设计费122448元。被告至今未予支付。

被告主张因原告未按照规划要求的20728.5平方米(31.09亩)土地设计,而是擅自按照31.68亩设计,与建设用地面积(土地使用证绘图日期2018年9月3日,发证日期2018年9月14日)不符,日照三小时不符、容积率(原告设计值1.955)不符,导致审批未通过。2019年2月13日,被告东***公司出具了关于解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的告知函,以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原告不断出现重大设计质量问题,经过不断反复修改仍未通过规划局审核,无一项是按照合同附件5设计进度表约定时间完成,已严重违约,影响被告公司项目进展,并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失为由,要求解除合同。2019年3月,被告东***公司与绿盟(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委托绿盟(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鸿儒雅苑工程设计任务,并向绿盟(北京)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了设计费合计85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八方设计公司与被告东***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的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东***公司主张于2019年2月13日向原告八方设计公司出具了解除合同告知函并交与原告方黎颖,又于当庭提交了该解除合同告知函,现该合同已无法履行,应准许原、被告双方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通用合同条款16.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照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成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规划文本设计费12.2448万元,根据原告提交的2019年9月15日至29日的邮箱发送记录、与被告公司员工唐文松的微信聊天记录及2019年1月3日被告公司梁心领走规划设计文本纸质版,均能证实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前期规划设计文本,并根据被告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全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公司也将规划设计图取走。被告抗辩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交付,设计的施工图不符合标准,建设用地面积不符,日照三小时不符、容积率不符,导致审批未通过。原告在庭审中称项目立案、规划、施工图是同时进行的,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旭东通过关系找到原告方领导把项目周期缩短,被告对原告所述未予反驳,说明原、被告双方对项目立案、规划、施工图设计同时进行是达成一致的,被告以原告未按约定期限交付设计规划图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范围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施工图是由建设单位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原告的施工图未经审核通过,无法认定原告的设计图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更无法认定审图不通过的原因系因原告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被告公司员工王静敏取走了1#、2#和B座施工图纸,唐山建正工程咨询事务所对1#、2#和B座图纸审查合格,被告公司当时也未对施工图纸的日照、容积率提出异议,故对于被告辩称因设计图不符合设计要求而未审核通过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公司员工于2018年10月1日之前,将原告全部工程施工图拷贝走,说明原告已将全部设计施工图交给被告。根据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具体支付时间:1、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作为金或(预付款)计160151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或预付款)抵作部分工程设计费;4.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70%,计560529元;原告已完成上述设计工作,被告应按时支付。

被告提交其名下土地证的使用面积虽为31.09亩(20728.5平方米),但原告提交证据证实遵化市规划局规划一科向原告发送的规划地块面积为50504.61平方米(其中支路南侧居住地块22587.26平方米,支路北侧居住地块15596.9平方米,支路北侧行政办公地块9555.07平方米,支路北侧保留地块2765.38平方米),容积率

原告主张二次重做设计费12.2445万元,根据通用合同条款11.1发包人变更工程涉及的内容、模板、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11.2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者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者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该按照设计人所耗工程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综合被告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原告出具变更设计委托书、经过被告负责人唐文松签字确认的修改图纸及法人之间的聊天记录、修改好的1#、2#楼蓝图,可以证实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对1#、2#楼的地下室进行了重新设计,被告应该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收费标准支付重新设计费,但本院认为对地下室的修改仅是对局部图纸的更改,故酌定由被告按照1#、2#楼重新设计面积的设计费204076.56元的40%给付原告重新设计费81630元。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施工配合阶段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10%,现被告要求解除与原告设计合同并已实际使用第三方的设计成果,故该部分费用80075.7元不应再给付。

原告主张申报项目费8万元,项目申请报告中9-1表中2.3写明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8万元,该申报项目已经通过审核,代表原、被告双方对项目申请报告中约定的事项达成一致,原告提供了计费的依据,收费符合标准,故对于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违约金,根据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就违约金如何支付,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故按照附件6中的具体支付时间,由被告东***房地产公司以16015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八方设计公司自2018年7月26日开始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以56052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八方设计公司自2018年10月6日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以8823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给付原告八方设计公司自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合计882310元及相应的利息(其中:以16015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计付利息;以56052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自2018年10月6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计付利息;以8823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唐山市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82元,减半收取6941元及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41元,由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105元,由原告唐山市八***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8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凤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央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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