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2执1476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陕西天安恒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天安恒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陕011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8056.49元,本院已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2执1476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乔小明
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
代理审判员 党白鹭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