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112执恢66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计阳,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安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石东彦
代理审判员 陈 元
代理审判员 王峥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