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于创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正华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大于创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辖终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正华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新源大街51号-1层B121。
法定代表人:蒋晓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建鹏,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大于创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5层05506。
法定代表人:张松龄,商务经理。
上诉人北京正华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达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大于创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于创意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永达房地产公司上诉称,根据《住总正华??时代广场【商业美陈标识包装】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双方系对住总正华时代广场项目提供设计服务,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大兴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大于创意公司对于永达房地产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于创意公司依据《设计合同》等证据,以永达房地产公司未依约付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永达房地产公司支付设计费12万元及利息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永达房地产公司(甲方)与大于创意公司(乙方)签订的《设计合同》第9.5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合同在落款处载明:“合同签订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寺”。故此,双方当事人选择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应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所涉《设计合同》存在有效的管辖约定,故本案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永达房地产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玉贤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岳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