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13号
原告:北京大于创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6层。
法定代表人:张松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章,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正华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新源大街51号-1层B121。
法定代表人:蒋晓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建鹏,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北京大于创意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正华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12万元及利息;2.要求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住总正华·时代广场商业美陈标识包装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住总正华·时代广场商业美陈标识包装进行成果设计,设计费用30万元,并约定本合同签订并收到设计材料后15日内,原告出方案设计,被告则需支付设计款12万元。原告按照约定交付了设计成果,被告却未能按照约定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北京市大兴区,因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并无管辖权,故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住总正华·时代广场商业美陈标识包装设计合同》中明确载明:“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且该合同明确载明了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寺”,故我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正华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北京正华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广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晓意